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村庄规划由村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属、县(区)属各类开发区内的村庄规划,报设立开发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