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规划区内的城镇建设用地,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