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类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备案以及修改,依照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街道,参照镇的标准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