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的综合研究,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