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的征集和保管工作;
(五)组织认定、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六)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