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教育、体育、旅游、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