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