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未按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由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