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