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