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活动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需要设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展示)馆、传承基地(传习所)等基础设施,或者利用现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以及综合文化站(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集中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展示和展演等活动。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