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