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传承人管理等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