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资金投入、人员培训、代表性项目以及传承人申报、评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