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渊源的产品和服务,科学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