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和传播活动;组织或者推荐其参加各类展示展演、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