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结合市民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采取措施,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鼓励公园、广场、车站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