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十八条有效传承人由代表性项目技艺持有者申报,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