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建立本级传承人名单以及信息资料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