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