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保存。濒危项目目录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在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予以优先考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