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