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