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