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