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对濒危、存续良好、生产性、少数民族等代表性项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办法,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