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明确保护单位。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
(二)全面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并整理建档;
(三)确保项目不失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统工艺、技艺或者特点,开展传承、展示、展演、培训以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为项目传承以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按照规定使用保护资金;
(六)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传承等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