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第十条有效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