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有关行政部门、武当山古建筑群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