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行为,由古建筑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