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武当山古建筑群管理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古建筑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规定,由古建筑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其情节,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