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武当山古建筑群管理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古建筑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规定,由古建筑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其情节,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