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古建筑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反第(二)项的规定,由古建筑群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四)、(五)项的规定,由古建筑群所在地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其情节,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