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古建筑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