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古建筑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损坏尚能修复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文物修复费用;造成文物损坏不能修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