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二条有效武当山古建筑因部分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修缮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委托具有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由文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