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法设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收费公示、年度报告、收费评估等制度。

价格调控与服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