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第十六条有效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应当以商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为依据,并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促进技术创新。制定、调整与城乡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兼顾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