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域治安联动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建设水域治安防控体系,共享信息数据,研究水域治安情况,解决水域治安管理重大问题,维护水域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海事、航道、港口、渔政渔港等管理机构以及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建立常态化水上巡逻防控机制,加强联合巡防和查处水域违法行为的协调配合,提高水域治安动态防控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