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协助维护水域治安秩序。

对制止、举报违反水域治安管理行为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