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水域治安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