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治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水域治安防范工作;

(二)对船舶、水域相关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治安管理;

(三)查处水域治安案件,处置水域治安突发事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所属公安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域治安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