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治安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驾驶机动船舶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船舶或者实施危害水域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驾驶船舶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在船舶上擅自喷涂、安装、使用执法船舶专用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警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收缴警报器、警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