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治安管理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打捞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