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打捞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