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水域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将水域治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配备与水域面积、治安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警力和装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