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治安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路渡口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乡镇渡口的经营者、设置者未在渡船上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者救生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