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路渡口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乡镇渡口的经营者、设置者未在渡船上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者救生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