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害水域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采取强行侵占、阻挠等方式,扰乱渔业水域和码头、锚地等水域公共秩序,致使他人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
(二)阻挠或者拒绝港口管理人员对出入港口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查验,扰乱生产经营秩序;
(三)在水域以抛锚停船、设置障碍物或者碰撞他人船舶等方式非法堵塞航道制造事端,影响船舶正常行驶,扰乱水域公共秩序;
(四)采砂作业中实施结伙斗殴等寻衅滋事行为,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五)盗窃、损毁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环境监测等公共设施;
(六)驾驶机动船舶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船舶以及实施危害水域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驾驶船舶行为;
(七)在游船、客船、渡船上强行拉客,或者以过驳、救助、收取垃圾等为借口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八)在船舶上擅自喷涂、安装、使用执法船舶专用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警灯;
(九)利用船舶和水域相关场所吸毒、赌博、卖淫、嫖娼;
(十)违反水域治安管理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