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水域发现尸体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勘验鉴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对确认不涉及刑事案件的尸体,按照处理非正常死亡尸体相关规定处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