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从事打捞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从事打捞作业并建立打捞物品登记制度。公安机关有权查阅其登记情况,打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打捞单位或者个人打捞出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疑似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