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治安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舶、船员信息互通机制,实现系统对接和实时数据传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