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发现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和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未经注册、登记的船舶从业人员,应当对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以及船舶从业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并告知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