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治安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发现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和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未经注册、登记的船舶从业人员,应当对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以及船舶从业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并告知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