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船舶上发生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时,有关船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运输危险物质的船舶发生泄漏、物品散失等事故时,有关船舶从业人员在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害。

水域治安监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