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治安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船舶上发生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时,有关船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运输危险物质的船舶发生泄漏、物品散失等事故时,有关船舶从业人员在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害。水域治安监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