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治安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本省船籍港船舶的船长、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注册或者登记船员以外的从业人员信息。进入本省水域作业、停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籍港船舶的船长、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第一个作业、停泊地的公安机关报告注册或者登记船员以外的从业人员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